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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 创建活动】侵权店变加盟店 摘掉冒牌进品牌——自贸区营口片区法庭成功调解跨省知识产权侵权案
  发布时间:2022-12-29 10:57:53 打印 字号: | |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人民法庭承担起营口地区知识产权案件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2022年1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选编(二)”。



  日前,因为“一只鸭子”引发的跨省知识产权侵权案,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人民法庭法官及调解员的诉前调解下,结局出现了皆大欢喜的一幕:被告认错、原告撤诉!本着合作共赢的出发点,原告同意被告将赔偿金额转为部分加盟费,“侵权店”经签订合法加盟协议,脱胎换骨成为“品牌店”——侵权“冒牌鸭”秒变正宗“品牌鸭”。

  原告湖北省周某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某记快餐店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负责该案的诉前调解员李红在自贸区营口片区法庭法官康强和张锐的指导下,对原告和被告双方进行了“背对背”调解。

  起初,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调解员结合案情多次请教法官,再与原告沟通,原告终于同意下调赔偿数额。被告在接到调解员的电话时,认为自己没有侵权,次日,夫妻俩亲自来到自贸区营口片区法庭了解情况。调解员认真听被告陈述开店的经过,并向他们讲解了什么是商标侵权,他们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了,被告这才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确实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停止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同时双方签订了加盟协议,原告同意被告将赔偿金额转为部分加盟费,被告选址重开加盟店。此次诉前调解,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使双方当事人由原、被告关系变成友好合作关系。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今年以来,自贸区营口片区法庭用足用活现有审判资源,通过审判重心调整、创新运行审判方式等优化法庭工作,切实发挥审判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导作用和专业化优势。同时注重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和人民调解、仲裁机构等组织的衔接,共同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多元机制,共同践行“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


  法官观点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人民法庭法官 康强

  近年来,人们对知识产权的维权意识日渐增强,司法保护力度也越来越大,起诉到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越来越多,“周某鸭”就是其中的代表案件。“周某鸭”是湖北省的著名品牌商标,湖北省某企业拥有商标专用权。以往由于人们知识产权意识不高,营口地区出现了几家“冒牌店”,一来侵害了企业商标专用权;二来也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庭受理该系列案件后高度重视,决定先行委派驻庭调解员李红进行庭前调解,法官跟进指导。李红克服不利因素,先后多次通过线上“背对背”、线下“面对面”方式调解,最终5件案件均得以调解结案,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其中,一家店在法庭的“撮合”下成功加盟,“侵权店”秒变“加盟店”,实现了原、被告双赢。整个调解过程始终遵循适度保护与自愿合法相结合,既尊重原告诉求,又兼顾民生问题,让老百姓真真切切体会到司法温情、司法为民。


  专家观点

  营口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韬

  法院的做法可以说是在当前保护知识产权的大背景下,对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尊重。

  一方面,调解应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只要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应当给予尊重。本案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自愿将侵权赔偿转化为授权加盟使用费。

  另一方面,也为侵权方提供了能够合法使用相关品牌和授权的渠道与方式。对于被告来说,由于自身知识产权意识不强,造成了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其结果可能是其没有意识到的。因此,法院通过调解的方法,将侵权转化为加盟,让被告既实现了加盟知名品牌,又减少了可能的诉累。对于被侵权品牌来说,在保护了自身知识产权的同时,又使自己的品牌得以扩大。这样的调解方式,也有助于知识产权案件纠纷的化解顺利进行。


自贸区营口片区法庭法官及调解员代表在研究案情。


  以案说法

  营口市人民调解中心主任  王辉

  被告经营熟食店,一段时期以来没有什么收入,只不过勉强维持经营。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和原告的起诉状要求赔偿5万元,让被告夫妻俩感觉太意外了。

  另外,营口鲅鱼圈一带不太了解“周某鸭”品牌,没有这个案件,法官也不会知道“周某鸭”。被告只是在网上搜索鸭子的加工方法加以改进,并不知道这是侵权。小本生意卖不出多少商品,根本没有给原告造成多少损失。

  经网上搜索查询看到原告这家公司裁判文书1233件。原告起诉的大部分是一些开熟食店糊口的普通百姓,而案件结果大部分是判决赔偿六七千元到一万元左右。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等。

  (2)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按原告的诉请金额,被告不但面临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而且还有可能面临刑事犯罪。

来 源:辽宁政法、辽宁法治报、辽宁长安网



 

责任编辑:西市区人民法院